关于开展2020年度第二次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乐鱼手机入口    发布时间:2024-01-11 14: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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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江南新区管委会、渝东开发区管委会、万州经开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和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物流政策措施操作方法的通知》(渝口岸物流发〔2020〕8号)精神,按照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关于开展2020年度第二次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渝口岸物流发〔2020〕26号)的要求,现就开展2020年第二次重点物流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应符合重庆市口岸物流办《2020年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征政策的重庆市级物流重点项目认定暂行办法》(附件2)的各项规定。

  二、申报组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江南新区管委会、渝东开发区管委会、万州经开区经发局组织辖区内符合认定条件的重点物流项目业主单位申报。

  三、材料报送。申报材料纸质件按照《重庆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申报材料说明及装订顺序》(附件4)进行装订,封面统一使用蓝色皮纹纸,每个项目一式十一份(区物流办留存一份)。请于2020年11月20日(星期五)前递交至区物流办324办公室(地址:江南大道3号后服大楼3楼)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区物流办统一报送市政府口岸物流办评审。

  附件:1.重庆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关于开展2020年度第二次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渝口岸物流发〔2020〕26号)

  2.2020年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征政策的重庆市级物流重点项目认定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和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物流政策措施操作方法的通知》(渝口岸物流发〔2020〕8号)精神,现就开展2020年第二次重点物流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物流主管部门按照《2020年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征政策的重庆市级物流重点项目认定暂行办法》要求,组织辖区内重点物流项目业主单位申报,协调相关部门出示证明材料,指导并帮企业整理装订材料,开展申报材料初审,并在《重庆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申报表》封面作为推荐单位盖章。申报材料纸质件(每个项目一式十份)请于2020年11月30日(星期一)前递交至市政府口岸物流办711办公室。

  (一)项目业主单位为全资子公司且没办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由母公司出具关联证明、拨款记录或纳税记录,用于证明项目资产金额来源凭证、税收凭证。

  请各区县(自治县)、开发区格外的重视,明确具体工作人员负责申报指导、材料初审等工作,并将工作人员信息与申报材料一并递交至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附件:1.2020年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征政策的重庆市级物流重点项目认定暂行办法

  2020年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征政策的重庆市级物流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精神,推进市级物流重点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流项目指提供运输、储存、装卸、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管理服务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经本办法认定的市级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可享受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和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四条申报和认定时间:市政府口岸物流办2020年4月、10月发布通知组织申报,6月、12月各开展一次认定工作。

  (二)为中欧班列(渝新欧)、长江黄金水道、西部陆海新通道以及航空物流配套的重点物流项目。

  (一)符合重庆市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设计、重庆市现代物流业相关专项规划。

  (二)位于主城区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1亿块钱以上,位于主城区以外的物流项目总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政府功能性项目、政府应急物流项目、信息化智能化投入超过总投资20%的物流项目可适当放宽要求。

  (四)应取得相关手续。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出示的项目审批(核准、立项、备案)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豁免、备案或审批),危化品物流建设项目须取得安全条件审查专家意见,其他法律和法规规定或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必须要提供的手续。

  (三)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审查申报材料完整性。对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五)通过评审的,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被质疑的项目,由市政府口岸物流办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告知不予确认意见及理由。未通过评审的,市政府口岸物流办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市级物流重点项目名单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市政府口岸物流办正式发文通知相关单位操作执行。

  第九条市级物流重点项目须在经认定之日起1年内开工,原则上2年内竣工投产。市政府口岸物流办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人民防空办和有关行业协会开展项目走访,对1年内未开工的项目从重点项目名单中删除,取消相关联的费用减免资格,已享受免征费用予以收回。2年内未竣工投产的项目,由业主单位书面说明情况,承诺竣工日期。

  第十条对弄虚作假涉嫌骗取重点资格的重点项目,由区县物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的单位核实后上报,取消重点项目资格并不再受理该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本方案由市政府口岸物流办负责解释,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物流产业政策措施操作方法的通知》(渝口岸物流发〔2020〕8号,以下简称《操作方法》)有关要求,结合真实的情况,制定本评定细则。

  (二)各区县(自治县)、开发区物流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重点物流项目业主单位做申报,指导并帮企业准备材料;

  (三)各区县(自治县)、开发区物流主管部门在《重庆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申报表》推荐单位处加盖公章后,统一将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递交至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汇总各区县(自治县)、开发区的申报材料,组织市物流与供应链协会按照《操作方法》有关要求进行行政初审;

  (二)市政府口岸物流办根据初审情况,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开发区物流主管部门组织业主单位补齐缺项或不符合规范的材料;

  (三)市政府口岸物流办根据初审情况形成报专家评审的项目名单,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的项目自动取消评定资格。

  1.项目业主单位就项目建设内容做简要陈述汇报,限时5分钟。播放项目总平图、效果图PPT,作为陈述背景展示。

  (二)网站公示。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将经党组审议的名单在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三)报请批准。如公示期无投诉举报事项,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将经公示的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

  (四)公开发布。经市政府审定后,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发文通知业主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将重点物流项目名单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主城区总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主城区以外物流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

  (六)未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后续手续(全额缴款凭证、出让合同、土地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的项目;

  (七)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任意一项手续的项目(规划部门出示的受理通知可作为宽限条件);

  申报材料一式10份,其中申报表、信用证明、税务证明等至少有一份以上原件,以上原件连同其他复印材料装订在一本申报材料中,复印证件需加盖申报单位行政印章。

  三、业主单位及股东单位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近两年纳税证明(包括:申报纳税额、实际纳税额和有无偷税、欠税行为)。

  (二)出让地提供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等后续手续),划拨地提供国有土地划拨、转让手续;

  七、企业投资落实证明材料:已完成投资相关凭证、剩余资金筹措方案、业主银行存款证明材料、银行贷款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或授信额度批复文件复印件。其他资产金额来源需提供对应证明材料。

  本人确认并承诺申报材料均为真实、有效;本人知悉如有虚假申报行为,将取消本公司申报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

  总投资万元,其中:自有资金万元,银行贷款万元,其他资金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万元,流动资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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