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3〕119号)

来源:乐鱼手机入口    发布时间:2024-03-02 21:24:26

  号当事人经营的彭山区庭院饭庄进行执法检查,进入厨房在凉菜间外的冰柜中摆放有如下产品:牛力骨(冷冻调理食品 生制品),生产日期:袋,其中一袋已开封。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后对上述产品做扣押,并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当事人现场未提出陈述申辩。

  经查明,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从彭山区宋氏海鲜购进了上述牛力骨(冷冻调理食品 生制品)、精选墨鱼仔及紫菜,但因时间比较久,票据遗失。牛力骨(冷冻调理食品 生制品)用于油炸后食用,精选墨鱼仔用于制作藤椒墨鱼仔,紫菜用于制作紫菜蛋花汤。当事人没办法提供购进票据,未提供进价,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但上述牛力骨(冷冻调理食品 生制品)、精选墨鱼仔及紫菜市场行情报价在一万元以内。

  经营者张丽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的书证;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书证;

  《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证明我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的书证;

  2023年3月16日,我局依法向彭山区庭院饭庄(经营者:张丽茹)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3〕119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罚款、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牛力骨(冷冻调理食品 生制品)1袋、精选墨鱼仔1袋及紫菜2袋;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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