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院:看电影这样坐…
来源:乐鱼手机入口    发布时间:2024-03-24 10:04:28

  来源:齐齐哈尔市应对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鹤城发布综合

  为贯彻落实习关于统筹推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应对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要求,结合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的《游艺厅、网吧、KTV、舞厅、室内景区和剧院等文旅经营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有序推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上网服务场所”)、室内景区、娱乐场所、影剧院等文旅经营场所恢复开放,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坚持常态防控。各县(市)区文旅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真实的情况,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工作,制定文旅行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缺勤追溯制度和对有可疑信息报告制度,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应当将日常值守、清洁消毒、检测登记、垃圾清理、场地巡查、安全管理等各个防疫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并根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动态调整。

  (二)坚持安全、有序开放。在充分做好防疫措施的情况下,在低风险地区,各县(市)区应当经当地政府同意,采取实名登记、预约、限流等方式,开放上网服务场所、室内景区、娱乐场所和影剧院等文旅经营场所,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禁止开放。室内景区恢复经营后,温泉室内泡池暂不开放,室外温泉一池一人,室内淋浴喷淋50%开放,娱乐经营场所恢复经营后,小型演艺场所和舞厅暂停开放,KTV营业场所可以食用休闲食品,只允许唱歌,禁止跳舞。

  (三)坚持预约限流。恢复开放的上网服务场所、室内景区、娱乐场所、影剧院等文旅经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人员限流限量措施,要采取提前预约方式错峰入场、间隔就坐等措施,并对场所内消费者数量实行动态管理,防范聚集性风险。

  (一)坚持预约、错峰、限流等措施。上网服务场所采取电话、微信等预约形式接纳消费者。错峰入场、间隔一个机位以上就坐,限制上网人流。上网服务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不允许超出核定人数的50%,每个包间也不允许超出核定人数的50%,内设的面积低于5平方米或者5台机器以下的包房、单间暂时不开放。

  (二)室内旅游景区要坚持分时预约、限量开放等措施,接待游客量不允许超出核定最大承载量的50%,严格落实分时段预约、错峰游览制度,避免人群聚集风险。

  (三)娱乐场所应当采取预约消费、错峰入场等措施,对消费的人进行限流限量,按照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人均1.5平方米,核定计算最大容纳消费数量。场所接待人数不能超过核定人数的50%。内设的包房消费者接待数量不超过包房最大接待量的50%(人数核定按照包房人均面积1.5平方米核算)。

  (四)影剧院场所按单层座位数确定最大核定人数,观众人数不允许超出剧场座位数的40%,间隔就坐,保持1米以上距离,演员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

  (一)落实防控主体责任。文旅经营场所应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制定本场所防控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防控责任到人。要建立疫情应急沟通机制,畅通疫情上报通道,发现疫情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二)实行实名制入场。文旅经营场所实行实名制入场。场所应该安排员工在场所入口处检查消费者口罩佩戴情况及“健康码”并为其测量体温。消费者拒绝佩戴口罩或“健康码”不是绿码的,场所工作人员应拒绝其进入;发现被测对象体温超过37.3℃,或有其他疑似症状的(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肌肉酸痛等),场所工作人员应按照应急处置流程规定进行处置。

  (三)做好日常消毒通风。文旅经营场所每日营业前后,应对场所内外做全面清洁消毒。建立《场馆清洁消毒记录表》,记录消毒时间、责任人等信息,记录需保存三个月。场所要保持通风状态,加强室内空气流通,选择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幵门窗通风换气,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确保新风输入,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使用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的,应当按照《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进气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使用和维护。空调系统开启前检查设备是不是正常,对冷却塔等进行清理洗涤,保持新风口清洁,并对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来进行卫生检测或评价。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理洗涤、消毒或更换,采用500mg/L的消毒液擦拭。新风口和排风口要保持一定距离。集中空调系统运行过程中,尽可能减小回风、增大新风量。

  1、上网服务场所应当对场所内外公共部位(门厅、前台、独用楼道、独用电梯、楼梯、场所内卫生间、门把手等)做全面清洁消毒。及时对消费的人进行上网前手部消毒,并对使用过的显示器、键盘、耳机、鼠标、等进行消杀,做到“一客一消毒”。建议使用500mg/L含氯消毒液或250mg/L二氧化氯消毒液,消毒30分钟。

  2、室内景区的公共区域,每日定时进行不少于三次消毒,对售取票机、售货区、自动贩卖机、入口闸机、卫生间等重点区域,做到随时清洁消毒。建议使用500mg/L含氯消毒液或250mg/L二氧化氯消毒液。

  3、娱乐场所每日营业前,应当对场所内外公共部位做全面消毒清洁。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对消费的人使用娱乐设备前手部消毒并对使用过的麦克风、点歌按钮、屏幕、座位桌台等设备消毒或更换;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对消费的人使用过的设备按键、摇杆、代币及相关附属设备做消毒或更换,做好“使用一次消毒一次”的记录清单。建议使用500mg/L含氯消毒液或250mg/L二氧化氯消毒液。

  4、影剧院要对舞台区、观众区、化妆间、通道、出入口、行政办公场地等公共区域,每日定时进行两次消毒。对观众直接接触的座椅扶手、3D眼镜等重点物品,做到每场次消毒。建议使用500mg/L含氯消毒液或250mg/L二氧化氯消毒液,消毒30分钟。

  (四)规范垃圾处理。娱乐场所应当设置专用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引导将废弃口罩、消毒纸巾等用品投入专用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用塑料袋密闭扎紧后投放。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做到干净整洁无异味,防止满冒,日产日清,并定时定点对垃圾收集容器及周边区域地面做消毒。

  (五)设置临时隔离区。文旅经营场所应当设立(临时)隔离区,位置相对独立,设立提醒标识,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以备人员出现发热等症状时立即进行暂时隔离。

  (六)配备防护用品。文旅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口罩、手套、洗手液、消毒液、免洗手消毒剂、消毒湿巾等防护物资,在公共休息区、洗手间等区域配备洗手液等消毒物品,便于消费者和员工随时消毒清洁。

  (七)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文旅经营场所要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提示牌、电子显示屏、映前提示等多种渠道,及时宣传疫情期间场所运营规则及疫情防控知识,提升员工及消费者的疫情防控意识。

  (八)加强火灾防范。文旅场所恢复营业前应当积极努力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排查火灾等消防安全隐患,应禁止使用酒精类消毒用品,并按照《文化部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场所日常检查,不符合安全性能条件的不得营业。

  (九)做好应急处置。文旅经营场所要建立沟通机制,畅通疫情上报渠道。如发现疑似疫情或确定诊出的病例,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管理,避免恐慌,配合卫生健康部门采取隔离措施,做好清洁消毒等工作并暂时关闭场所。

  (一)做好观众的管理。室内景区、影剧院等应引导观众从线上购票,并严格落实实名制购票;观众购票、取票、检票等排队需间隔一米距离,观看演出过程中,全程佩戴口罩。

  (二)做好演职人员管理。演出主办方应当与参演单位和个人签订安全协议或健康承诺书,提前做好对演职人员(含行政、后勤等工作人员)的体温监测等防控措施。每场演出尽量压缩不必要的演职人员,注意保持一定距离。演员人均化妆间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三)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员工应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要采取关口前移“应检尽检”的核酸检验测试措施,对员工做核酸检验测试。员工上班应当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询问,出现发热、呼吸道等症状,须暂停工作并立即就医。

  (四)减少员工聚集。加强员工用餐管理,鼓励实行错峰就餐、分散用餐;工作会议要进行科学管理;员工应当减少不必要外出,尽量避开密集人群,避免在公共场所长时间停留。

  (五)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组织对一线工作员工做岗前培训,了解疫情防控相关知识,掌握新冠病毒个人防护知识,养成“一米线”、勤洗手、戴口罩等卫生健康习惯。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文旅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提升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与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之间的联动,确保恢复开放工作平稳有序。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文旅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恢复开放的上网服务场所、室内景区、娱乐场所、影剧院等巡查和监督管理力度,做好记录,依法依规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三)加强应急管理。各县(市)区文旅行政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开展排查、评估和宣传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地发现隐患苗头,及时处置,发生不正常的情况及时上报并暂停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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